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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监时评|无论救人救狗,少年见义勇为都不宜提倡

时间:2022-06-28     作者:市监观察【原创】   阅读

文|代磊

这两天,成都一名16岁少年溺水失联的事件牵扯人们的心,大家都希望能够早日找到少年的踪迹。这名少年为何牵动人心?有说法是,小鹏是听到有人呼喊“救命”“救妹妹”,以为是有人坠河,救人心切才下水,结果河里只是一条狗。(6月23日 封面新闻)

据四川在线报道,6月22日下午,小鹏的遗体已被打捞上岸。其家人悲痛欲绝。

针对小鹏的行为,有人认为,为救一只狗狗而丢掉性命不值得,但多数网友对少年的义举给予赞赏。四川一律师认为,落水的无论是人还是狗,落水的人或狗是否获救,都不影响小鹏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。

笔者认为,无论最终是否被认定为见义勇为,小鹏的行为都值得肯定。虽然少年见义勇为精神可嘉,但不宜提倡。

据央视网报道,2020年5月4日,在新疆阿克苏市一小区内,一辆电动汽车发生自燃,一名10岁小女孩试图冲到火灾现场灭火,被消防人员及时制止。这条消息传达出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:不提倡少年见义勇为。

但是长期以来,我们的社会却大力宣扬青少年见义勇为。《依兰县14岁少年见义勇为不幸牺牲》《青州16岁少年见义勇为救人英勇牺牲》《保定6名初二学生被授予“见义勇为好少年”荣誉称号》,还有广东省普宁市号召全市青少年学习因见义勇为,与抢劫歹徒搏斗而光荣牺牲的17岁少年张钦杰和受重伤的李东东,等等。诸如此类的报道,俯拾即是。

同新疆阿克苏市那个10岁小女孩勇敢救火一样,成都那名16岁少年见义勇为,品德高尚,是毋庸置疑的。但是,盲目见义勇为的行为却不宜倡扬。

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,理应发扬光大。但社会舆论倡导青少年见义勇为,既有悖于人文关怀,也有悖于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。新修订的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已经不再提倡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符的见义勇为行为。况且,2015年修订的《中小学生守则》已删除了“见义勇为,敢于斗争”的词条,中小学课本也删除了主题是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相关课文。

见义不仅要勇为,更要智为。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,在见义勇为时,首先都应该考虑自身安全。而相较于成年人,未成年人见义勇为面临的危险更大,因为他们往往做不到见义智为。热爱生命,珍惜生命,我们应当尽量减少那些不必要的牺牲。这是我们社会应当倡导的“生命观”。

新疆阿克苏市消防人员以人文本,认真贯彻落实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及时阻止10岁小朋友灭火的做法值得推广。由是观之,成都16岁少年无论是救人还是救狗,虽然其义举值得尊敬,但是不宜提倡。

(注:作者为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小学校教师)

(本站编辑徐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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