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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消费者协会2021年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【案例简介】 消费者张女士于2021年4月4日在成都市金牛区马鞍路某售楼部人员秦某的介绍下,选定了一套面积122平米、三室两厅一卫的商品房,单价为每平米14899元,总价为1834214元。消费者当天交诚意金5万元,并与商家签订《订购意向书》、《认购确认函》等文书,双方约好于4月11日签订正式购房合同。但消费者于4月8日仔细查看与商家所签文书时,发现商家将购房款拆分为购房款(1115017元)和服务费(719197元)两个部分,导致所付房款与《订购意向书》约定的购房单价、总价不相符,且消费者并没有额外要求商家提供超出购房行为以外的服务,不存在所谓“服务费”。消费者遂于4月20日向成都市消协投诉,要求解除《定购意向书》,退回五万元诚意金。 【处理过程及结果】 成都市消协收到投诉后,迅速联系投诉双方了解情况,并于5月12日下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。市消协工作人员在认真倾听投诉双方陈述,仔细查看、判别双方所签一系列文书性质并深入了解投诉事实的基础上指出,消费者所交款项为诚意金而非定金,且商家所谓购房的“服务费”缺乏收费依据,消费者有理由要求退费,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的退费诉求。消费者考虑商家前期成本,主动提出愿意由商家扣除3000元,只退还47000元。但商家坚持声称所收取的费用就是定金,而且是消费者违约,不予退还。经过消协人员耐心调解后,商家态度改变,要求消费者支付违约金1万元,愿意退还40000元。双方就退还金额问题无法达成一致。 后来消协工作人员又两次联系商家进行调解,反复向商家宣讲法律法规,最后商家同意消费者诉求,退还消费者47000元。消费者表示认可。 【案例评析】 本案中,消费者与商家签定的是《定购意向书》而非定金合同,由商家出具的双方签字的《诚意金确认单》上也确认“消费者所交的款项为诚意金而非定金”。按照《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第三十四条“房地产经营者与房屋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前,以‘诚信金’、‘排号费’、‘预购订金’等形式向买受人收取的费用,收取后买受人改变购买意愿的,经营者应当全额退还”的规定,商家理应退款。同时,商家在与消费者签定的《定购意向书》上明确所售房屋单价为每平米14899元,总价为1834214元, 虽然其《认购确认函》载明购房总价款包括房款和服务费,但其《购房服务协议书》并未勾选向消费者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,所以没有单独收取服务费的理由,存在不诚信行为。正是商家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导致消费者改变购房意愿,所以消费者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,不存在支付违约金问题。 综上所述,消费者的退费要求是正当的,理应得到支持。 (本站编辑丨徐强) 转载需注明来源:市监观察(www.scscjgb.com) |